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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用水实行计量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
2007-8-22 21:06:12
   
      

    为提高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,加快山西省公民节水行为,8月21日,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,9月1日起,山西省取用水将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。
    

    据了解,凡直接从山西省范围内的河道、湖泊、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,除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等情形外,均应缴纳水资源费。    

    新实行的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。具体收费标准为,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非超采区、超采区分别为每立方米1元、1.2元;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非超采区、超采区都分别为每立方米0.5元、0.6元;采矿排水非超采区、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.12元、0.14元;取用地表水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、水利工程供水企业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.25元;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为每千瓦时0.01元;水利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.005元;其他自备水源为每立方米0.50元。    

    另外,超出定额不足20%的水量部门,水资源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;超出定额20%及以上、不足40%的水量部分,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;超出定额40%及以上、不足60%的水量部门,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;超出定额60%及以上水量部分,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,并强行限供或停供。

  
信息来源:三晋都市报 作者:闫婧宇   [ 关闭窗口 ]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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